律师介绍

杨丽芬律师 杨丽芬律师,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案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非诉等方面,其中不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丽芬律师

电话号码:0519-81802833

手机号码:13584579855

邮箱地址:25052865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大道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902

离婚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导读: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没有绝对标准的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规定,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如果是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坚持的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一、男女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财产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国家法律制度规定要照顾女方判决共同财产分割,可女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过错方的话,那法院也会照顾男方的,所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要结合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分析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1 www.0519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大道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902
手机:1358457985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