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丽芬律师 杨丽芬律师,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案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非诉等方面,其中不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丽芬律师

电话号码:0519-81802833

手机号码:13584579855

邮箱地址:25052865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大道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902

成功案例

个人房屋婚后升值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2013年,主张独立自主的新时代女性赵某靠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赵某与未婚夫刘某喜结连理,也就是结婚。但是,婚后不久由于俩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再如胶似漆,渐渐不和,两人决定离婚,2014年8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了。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21 www.0519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大道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902
手机:1358457985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