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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芬律师,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案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非诉等方面,其中不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详细>>
律师姓名:杨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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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420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大道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902
导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和争取抚养权之间没有什么先后之分的,只要原告的诉讼状当中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那么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孩子的抚养权一并作出判决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抚养权之争。
一、起诉离婚先离婚还是先争抚养权?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相关事实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会一并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实,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都可以先由夫妻协商,若是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再专门去审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都是一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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